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6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聯廣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聯眾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聯樂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余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崔中鼎、張怡琪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197,200元(計算式:5,236,400元+4,960,800元=10,197,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6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