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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8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07號上 訴 人 陳建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彥全間給付不動產買賣預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裁判日期:2019-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