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9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52號原 告 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娜訴訟代理人 何婉菁律師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服務費
裁判日期:2019-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