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9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85號上 訴 人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被 上訴人 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紘明被 上訴人 張秀卿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 年7 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裁判日期:2018-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