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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金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承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成樑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裁判日期:2017-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