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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監宣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212號聲 請 人 陳銀霞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陳銀霞、受監護人芮安邦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親屬系統表、親屬同意書,以供法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裁判日期:2018-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