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212號聲 請 人 陳銀霞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陳銀霞、受監護人芮安邦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親屬系統表、親屬同意書,以供法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