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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上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447號上 訴 人 于桂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滔等間請求返還現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0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32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法而可以補正者,第二審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時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返還現金,經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嗣上訴人提起上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姚水文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裁判案由:返還現金等
裁判日期:2018-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