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477號上 訴 人 吳國龍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陳立涵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藥本舖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即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4 條之1 第1 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並按對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唐于智法 官 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