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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上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54號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代 表 人 陳嘉昌訴訟代理人 王皓正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世青即張世青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間確認權利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即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4 條之1 第1 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並按對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陳筠諼法 官 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裁判日期:201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