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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保險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字第106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鄭守峯被 告 張宗璽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訴訟代理人 張安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四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裁判日期:2019-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