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字第38號原 告 戴忠宏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律師
吳勇君律師周廷威律師複 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法定代理人所載「許妙靜」,應更正為「杜英宗」;及事實及理由欄甲、程序部分、貳、被告法定代理人原係「杜英宗」,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許妙靜」,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原係「許妙靜」,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杜英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