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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保險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字第65號上 訴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契約解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9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48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裁判日期:2018-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