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事聲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114號異 議 人 黃秀萍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台灣歐盟有限公司間請求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劉秋明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贅載如主文所示之內容,係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裁判日期:2018-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