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3號抗 告 人 唐秀華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忠孝幸福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3號抗 告 人 唐秀華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忠孝幸福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