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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仲執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執字第12號聲 請 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代 理 人 孔繁琦律師

吳篤維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未特別指明幣別者,即指新臺幣)29,042,194元(計算式:

美金934,677.64元×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0.795+258796=29,042,194元,元以下4捨5入),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3,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奕廷

裁判日期:2019-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