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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仲執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執字第6號聲 請 人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志隆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芳春茶行兩合公司、王國忠、王國培、王國憲、王添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8 萬6,484 元,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日期:2018-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