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執字第7號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代 理 人 藍偉中相 對 人 安奎拉商 WELLDON HOLDINGS CO.,LTD
(安奎拉商威東控股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茂彬
(原名賴欣茂)四樓相 對 人 香港商 LORD GENERATION LIMITED
(香港商憲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昇濱相 對 人 薩摩亞商 TIME VALUE LIMITED
(薩摩亞商時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澤彥相 對 人 陳紅珠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民國一0七年仲執字第七號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薩摩亞商即時益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薩摩亞商時益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薩摩亞商TIME VALUE LIMITED之中文名稱為薩摩亞商時益有限公司,此觀聲請人聲請狀所載即明,是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當事人欄誤載為「薩摩亞商即時益有限公司」,係顯然錯誤,於裁定結果、標的不生影響,爰依首揭規定逕予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