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SINTRANS FAR EAST PTE LTD法定代理人 ANG PON HOCK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外國商務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仲裁判斷適用外國仲裁法規、外國仲裁機構仲裁規則或國際組織仲裁規則者,其全文。」及中文譯本。
二、聲證一(二造簽訂船舶租賃協定經認證繕本)之中文譯本。
三、具體指明聲請承認狀聲請事項欄第一項「仲裁判斷主文」之內容為何。
四、聲請人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證明、代理人之委任狀、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