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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仲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社團法人台灣都市再生學會聲 請 人 台灣金昌國際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法定代理人 陳金令共同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相 對 人 臺北市萬華區南機場十三號基地整宅○○○區○○

段○○段○○○○號等4筆土地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萬華區南機場十三號基地整宅○○○區○○段○○段○○○○號等4筆土地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間聲請選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係因財產關係為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7

93.44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5,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二、本件選任仲裁人聲請狀漏未提出聲請狀繕本、證物影本、委任狀正本,亦未檢附已選定聲請人方之仲裁人,以及已以書面通知他方及仲裁人之證據。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選定仲裁人
裁判日期:2018-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