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POP QUEEN ENTERPRISES LIMITED
LANCO CLASSIC ENTERPRISES LIMITED共 同法定代理人 陳珮玲共 同代 理 人 鄧湘全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決定聲請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民國107年11月7日所作成之「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聲請仲裁人郭土木迴避之聲請駁回」、「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聲請仲裁人陳聰富迴避之聲請駁回」、「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聲請仲裁人王志誠迴避之聲請駁回」三份106年度仲聲信字第114號仲裁決定書,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三份仲裁決定書,性質上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各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3,000元(1,000元×3)。又聲請人所提撤銷仲裁決定聲請狀記載其名稱分別為「POP QUEEN ENTERPRISES LIMITED」、「LANCO CLASSICENTERPRISES LIMITED」,法定代理人均為「陳珮玲」,然聲請人是否係依外國法有效成立之法人、有無經我國法認許、中文譯名為何、記載為法定代理人者有無法定代理權等,均有不明。是聲請人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有無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尚待確認,其聲請程式仍有欠缺,應補正聲請人業經我國認許為外國公司之中文譯名及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之證明文件,或雖未經我國認許但為外國法人之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名,暨記載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者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查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聲請費用及補正前開證明文件,逾期未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