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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仲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王錫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

二、臺灣營建仲裁協會106 年度臺仲聲字第5 號仲裁判斷中,有關主文第1 項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15 萬3,76

2 元,其中314 萬5,052 元自民國106 年6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主文第3 項命上訴人負擔仲裁費用15% 部分之仲裁判斷,均撤銷。」,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1

5 萬3,7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2,9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裁判日期:201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