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訴字第12號上訴 人 即被 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被上訴人即原 告 永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鑫堉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仲訴字第12號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93萬4677.64 元,依第一審原告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035計算,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萬77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萬09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伊倫法 官 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