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833號聲 請 人 周德壎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張秀青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伍拾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秀青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1年度繼字第95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張秀青之遺產管理人後,即進行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公示催告,以及編制遺產清冊、調查遺產等事物,並以遺產管理人之地位承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102、103、104、105及106年度執行案件、本院拍賣抵押物非訟事件、破產執行事件、拍賣以嗲物強制執行事件、假扣押事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事件、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除曾多次出庭調解、答辯外,亦曾撰擬多份書狀、至現場履勘等,雖本件遺產相關事件及行政執行事件、民事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然聲請人已先墊付必要費用,且被繼承人之遺產業已遭強制執行,為使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所墊付之費用及報酬可順利參與分配,爰依法聲請本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1年度繼字第951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刊登公告報紙黏貼單、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命令及通知數份、本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57號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0號裁定、本院民事庭通知數份、陳報意見狀、本院民事執行處查封登記函及通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52號判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17號判決、遺產事件之事務及費用內容一覽表及相關單據等件為證。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張秀青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相關事務、行政執行事件、民事執行程序及遺產移交、剩餘遺產歸屬國庫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繁雜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含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本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現場測量交通費265元、閱卷費32元、地政規費3,767元、登報費用2,400元、106年度重訴字第1517號訴訟費用4萬4,539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