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121號聲 請 人 黃正淮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讚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讚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6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讚治之遺產管理人後,即依法進行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資料,且就被繼承人生前所涉之民事訴訟案件進行和解、調解,並聲請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本院107年度司家催字第92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並刊報公告在案。現因被繼承人之不動產在本院強制執行中,聲請人為參與分配之需,爰聲請本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69號裁定影本、104年度司促字第19595號支付命令、105年度北簡字第302號和解筆錄、104年度司促字第22305號支付命令、105年度北小字第69號判決、105年度司促字第881號支付命令、105年度訴字第701號調解筆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代墊費用單據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4年度司繼字第69號、107年度司家催字第92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陳讚治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為被繼承人進行相關訴訟之必要性,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非屬繁雜,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45,000元(含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及本件聲請費用),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