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228號聲 請 人 顧定軒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謝志堅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謝志堅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94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謝志堅之遺產管理人,並向本院聲請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本院104年度司家催字第79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並刊報公告在案。現因被繼承人之不動產在本院強制執行中,聲請人為參與分配之需,爰聲請本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遺產管理人事務及費用內容一覽表、104年度司繼字第1940號裁定影本、106年度司家催字第79號裁定影本、本院執行處函文、代墊費用單據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4年度司繼字第1940號、106年度司家催字第79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謝志堅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非屬繁雜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45,000元(含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及本件聲請費用,另聲請人支出之影印費用,均未提出單據,故不予列入),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