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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繼字第 24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426號聲 請 人 林茂松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變賣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30及31行中關於「呂換文」之記載,應更正為「呂煥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案由:許可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19-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