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87號聲 請 人 黃于珊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變賣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欲變賣之車輛之車籍資料、車輛現況之翻拍照片。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