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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繼字第 23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399號聲 請 人 李基益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志賢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陸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志賢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25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志賢之遺產管理人,嗣後聲請人即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理、聲請公示催告、參與訴訟等事宜,處理遺產相關事務墊付相關費用(含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合計為新台幣(以下同)2,714元,今為便利後續之遺產管理,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被繼承人財產查詢清單及各類所得清單、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4號判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律師函、代墊費用單據影本等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5年度司繼字第1256號、106年度司家催字第8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而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程度及後續尚有遺產遺交等相關事務尚須完成,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6萬5000元(含墊付費用及本件聲請費用)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又本院已就聲請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一次性核給報酬及費用,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日期:2019-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