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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繼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31號聲 請 人 林敬三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張紫敬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紫敬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53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張紫敬之遺產管理人後,即進行調閱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清查並清償債權等事務,並向本院聲請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本院107年度司家催字第31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並刊報公告在案。現因被繼承人之遺產經鈞院拍定,爰依法聲請本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2份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05年度司繼字第531號、107年度司家催字第31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

關於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裁判費、聲請公示催告裁判費、公示催告登報費、代墊105年度地價稅、登記電子資料謄本費用、申請戶籍謄本費用,均與上開卷內所附單據相符,經核亦屬可採。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51739號,拍定價格新臺幣77,777元),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10,000元(含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8-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