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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繼字第 5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517號聲 請 人 陳怡雯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秀雄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參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秀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4年度財管字第1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秀雄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就任後,即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陳秀雄遺產之保管、登報公示催告等程序,被繼承人部分遺產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拍賣程序並拍定在案,聲請人依法請求核定該部分之管理報酬,經本院以103年度繼字第211號核定報酬,嗣後,聲請人偕同另一遺產管理人料婉君律師再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完成申報遺產稅、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凱基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再次請債權給付提出民事訴訟等事件為應訴,又部分遺產因不易拍定,續由聲請人管理至今,始於民國107年2月7日經特別拍賣程序將1筆土地及5筆建物分別拍定,拍定總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07,000元,聲請人於前次報酬核定後,又已完成多項管理工作,為此請求於10萬元之範圍內再次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94年度財管字第18號裁定影本、103年度繼字第211號裁定影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104年度北簡移調字第62號調解筆錄、本院105年度北簡字第13999號和解筆錄、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與另一遺產管理人廖婉君律師電子郵件記錄、工作時數明細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4年度財管字第18號、103年度繼字第211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聲請人自接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職務至103年3月1日止,以遺產管理人身分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此部分業經本院103年度繼字第211號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是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之時間範圍,即自103年3月2日起至本件裁定日期止,合先敘明。本院審酌聲請人提供之工作時數明細表,聲請人於103年3月2日起迄今以遺產管理人身分進行之職務,大多為與另一名遺產管理人廖婉君律師聯繫討論遺產相關事宜後,委任廖婉君律師依法進行有關訴訟、調解及執行程序,及領取郵件等事項,故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難謂繁雜,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3萬元,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8-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