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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繼字第 5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534號聲 請 人 國防部 臺北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代 理 人 徐克銘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閻細玉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閻細玉因未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之規定,而溢領輔助購宅款,故聲請人於民國101年3月19日對被繼承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現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12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且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訴訟程序無法續行,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閻細玉(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4年12月4日死亡)前經本院於105年4月26日以105年度司繼字第118號裁定選任黃智櫻地政士為其遺產管理人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5年度司繼字第118號案卷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閻細玉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8-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