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644號聲 請 人 阮清雲代 理 人 陳雅萍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火連之除戶謄本及遺產清冊。
(二)被繼承人之『親屬系統表』(含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即叔伯姑舅姨、四親等內同輩血親即堂表兄弟姊妹)。
(三)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釋明有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有無不能或難以召開;或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改定遺囑執行人之事由。
(五)提出本件遺囑執行人之適合人選,如律師或地政士。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