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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繼字第 8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898號聲 請 人 顧定軒律師(即被繼承人陳功源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功源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參拾捌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功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62、395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功源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及106年度司家催字第78號裁定准對其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聲請人於106年7月28日刊報公告。聲請人任職遺產管理人後,陸續為被繼承人辦理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公示催告、編製遺產清冊、調查遺產等事務,並以遺產管理人之地位承受本院105年度金字第42、154、159、164、172、173、179、180、185號及105年度北金小字第46號、106年度金字第17、90、91等17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聲請人除曾多次出庭答辯外,亦曾撰擬多份書狀,雖本件遺產事件及部分訴訟、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然被繼承人之遺產業已遭強制執行,為使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所墊付之費用及報酬可順利參與分配,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本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62、395號、遺產事件之事務及費用內容一覽表、損害賠償事件等事務及費用內容一覽表、強制執行事件之事務及費用內容一覽表、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命令影本、遺產清冊、費用單據、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等銀行之存款餘額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6年度司繼字第62號、106年度司家催字第78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陳功源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5,043,239元(含存款及黃金200公克),有聲請人所提卷附之遺產清冊及各家銀行函覆聲請人關於被繼承人帳戶餘額資料在卷可參,因聲請人嗣後尚有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債務清償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繁雜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38萬元(含已墊付及剩餘程序預計墊付費用),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8-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