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970號聲 請 人 秦志寧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被繼承人周行葦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單(含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三)本院103年度婚字第302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上字第28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10號案件之確定證明書。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