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7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阿羅哈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新阿羅哈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之董事林英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體系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應陳報遺產管理人之年籍資料予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