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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77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70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都會公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施明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士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黃士嘉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5月3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