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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70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06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洪媛庭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廖若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廖偉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偉平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為人未購置固定居所給聲請人等二人,致聲請人需在外租賃而居,由於相對人同意支付聲請人之房屋租賃租金每月新臺幣( 下同) 20,000元,至聲請人廖若倫年滿20歲為止,相對人自民國( 下同) 101 年1 月起迄107 年5 月,相對人應給付合計1,400,000 元,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並提出兩願離婚書、租賃契約影本等件為證。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依據,係聲請人洪媛庭與相對人於94年6月1 日所立兩願離婚書四、特約條件( 2)租賃:條款( 下稱租賃條款) ,另,經本院審核卷附之戶籍資料,聲請人洪媛庭與相對人於82年12月23日結婚,94年6 月1 日離婚,由上可知,上開租賃條款以聲請人洪媛庭與相對人兩願離婚為條件,而由相對人承諾給付予聲請人等二人之金錢給付。其次,依上開戶籍資料顯示,聲請人洪媛庭與相對人於101 年1月19日結婚,107 年3 月26日經由法院判決離婚,租賃條款業經兩造間結婚而失其效力,查,聲請人等二人依據租賃條款請求給付之房屋租金,係101 年2 月、3 月、4 月、6 月迄107 年5 月之房屋租金,由於該期間聲請人洪媛庭與相對人已有夫妻關係,且聲請人請求給付依據( 即租賃條款) 業已因兩造再次結婚而失效,因之,聲請人以此條款請求相對人給付房屋租金,聲請顯於法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