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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全聲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全聲字第79號聲 請 人 蔡豐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非經准為假扣押事件,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聲請人蔡豐名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71年度執全字第1376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就聲請人即債務人蔡豐名所有之臺北市○○區○○段○○段○○○○號土地及其上1161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假扣押查封登記,債務人永高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及連帶保證人蔡國川等股東早已清償完畢,已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為塗銷上開假扣押查封登記,爰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進而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惟查,經本院依職權調閱71年度執全字第1376號卷宗,相關卷宗均業已銷燬,然依本院留存之銷燬清冊71年度檔民全字執全卷觀之,71年度執全字第1376號卷併有71年度執全字第1726號、71年度執全字第2362號、71年度全字第1593號卷宗,亦經同一檔號一併銷燬,並載明「假扣押本件已撤回(有查封已塗銷)」。71年度全字第1593號假扣押裁定,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全聲字第192號裁定就關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蔡豐名部分撤銷確定,而就71年度執全字第1726號、2362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本院多次依職權調閱,均查無相關假扣押裁定、辦案進行簿等資料可供查對。再以本院口卡(四角號碼)查詢債務人蔡豐名(原名蔡功名)之相關執行事件,僅有71年度執全字第1376號(債權人陳水木,假扣押裁定案號:71年度全字第1593號)、71年度執全字第236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假扣押裁定案號:71年度全字第2769號),未包含71年度執全字第1726號。就有關71年度執全字第1726號留存之民事分案簿資料觀之,其債權人為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僅有蔣國川、李和木、許義傑,未包含聲請人蔡豐名,是以,堪可認定系爭不動產之假扣押查封登記之併案應未包含71年度執全字第1726號事件(包含71年度執全字第1726號之併案債務人似為「李和木」),且債權人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已對債務人永高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蔡豐名、蔣國川、李和木、許義傑取得本院71年度訴字第9840號、71年度訴字第11041號給付票款事件民事判決,此有相關判決影本在卷可稽,此部分聲請人蔡豐名自無再聲請限期起訴之必要。揆諸首揭說明,本件非為假扣押保全事件,顯無上揭規定之適用,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18-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