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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消債核字第 54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40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卓英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相對人即債務人「卓英雄」之記載,應更正為「卓英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培文

裁判日期:202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