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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消債核字第 59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94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即 債務 人 鍾韶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鐘韶恩」之記載,應更正為「鍾韶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上開規定亦為更生及清算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消司消債核字第5947號免責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裁判日期:202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