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04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即債務人 王清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清新」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清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