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消債核字第 7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24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曾雅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即債權人部分漏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之更生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

裁判日期:2018-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