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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聲字第 16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696號聲 請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原交通部

基隆港務局)法定代理人 劉詩宗相 對 人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尚文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仲裁判斷,經本院92年度仲訴字第16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65號民事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9,646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9-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