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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聲字第 1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152號聲 請 人 陳麒發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國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俞明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事件,經本院107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8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8-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