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聲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66號原 告 鍾豪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冠緯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冠緯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717號判決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係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4日以106年度訴字第3717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是以,聲請人既應負擔第一審之訴訟費用,則其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8-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