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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聲字第 7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751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代 理 人 黃盈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碧華、林麗馨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碧華、林麗馨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379號),業經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2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379號訴訟事件前已聲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並由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593號裁定在案。是以,聲請人就同一訴訟事件再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即屬重複聲請。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自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8-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