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0號聲 請 人 廖美智相 對 人 王道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明哲人 之7相 對 人 蔡金燕
陳達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11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67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