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40號聲 請 人 羅榮岳即威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羅榮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威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威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威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榮公司)已於民國107 年5 月16日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威榮公司清算完結時,已將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暨清算期間內之損益表、現金收支表等文件,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公司股東臨時會承認通過,且經選任羅榮岳為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並徵得其同意。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羅榮岳為威榮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之威榮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威榮公司簿冊文件保管清單、簿冊保管人羅榮岳之保管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5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並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