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66號聲 請 人 林怡珍
林鈺杰共同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相 對 人 達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弘修代 理 人 曾增銘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慶國會計師派任相對人公司擔任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依聲請人之聲請,以105年度司字第12號裁定選派徐慶國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惟聲請人現撤回上述案件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以105年度司字第12號裁定,選任徐慶國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業據本院依職權審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且聲請人已於107年8月8日撤回選派檢查人之聲請,顯見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