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68號聲 請 人 林文種即利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林文種為利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利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利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林文種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文種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